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阜宁县范围内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选任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23周岁并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另外,具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具有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可予以优先选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的;
5.其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被取消听证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党政部门在职工作人员;
3.仍在任期内的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选任回避
凡本院干警职工(含在编和非在编)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得选任为本院听证员。
二、听证员职责
1.听证员将受邀参与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活动,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严格保守在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三、听证员管理
1.本院建立听证员库,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内,经听证员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本院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2.本院负责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察、抽选、履职评价反馈等。
四、履职保障
听证员因参加听证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检察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五、任职期限
本届听证员任期期限三年。
六、选任程序
(一)报名。采取单位、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需填写《听证员推(自)荐表》(附件),并将上述材料及身份证、学历证明、技能证明等扫描件于5月15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1321862538@qq.com ,单位、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二)审核和考察。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核通过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不低于12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本院党组考察。
(三)拟任和公示。本院党组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并在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任命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并在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七、联系方式
报名联系人:马平 王松
报名联系电话:0515-87213899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6日
附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荐(自荐)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