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研究案情。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孙某利用担任某高校计软学院院长、深度国际化试点建设工作组组长等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通过购买期刊、制定SCI论文推荐奖励规定、将亲友虚构为合作期刊联络人或客座研究员等方式,套取合作期刊奖励、客座研究员奖励788.42万元。
2024年1月26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2024年12月,该案入选江苏省检察院参考性案例。
【检察履职】
加强监检协作,构建完善证据体系。该案是一起发生在高校内的贪污高校经费案件,由于存在很多专业性的内容,部分犯罪行为较为隐蔽,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加强沟通配合,共同研究完善证据体系,从两个方面梳理审查证据。在主体身份方面,孙某利用其计软学院院长身份争取项目开展、奖励规则的制定等,套取论文奖励,应当认定其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性质认定方面,检察机关从案涉科研经费的最终去向、在CMC上发表的论文是否符合学校深度国际化的初衷等方面,进一步引导调查。监察机关补充调取了案涉项目立项、研究过程等方面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该高校开展深度国际化二期的目的是切实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而非简单以国际会议投稿论文数衡量。
明确案件定性,依法严惩贪污行为。孙某套取论文奖励不属于违纪行为,而是利用院长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的贪污行为。本案中,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形式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内部征求意见方式主导制定奖励发放规则文件,再通过虚列中间人、推荐人的方式套取人才建设经费,且将上述资金化整为零转入其本人控制的几十个账户,表面看是出于避税的目的,实际是为规避学校监管,隐瞒资金真实去向。其利用个人掌握的CMC期刊资源主导发表大量国际会议论文,并非基于论文学术水平高低作为刊登依据,实质是通过滥发论文套取学校人才建设经费,背离了学校提升质效的初衷,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发检察建议,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孙某套取大量奖励资金既有其为谋取个人利益乱作为的因素,也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内控措施缺位等原因。鉴于系异地制发检察建议,且涉及全国知名高校,省市区三级院高度重视,主动多次对接高校,反馈案件办理过程中暴露出的管理盲点弱项,明确表示拟向该校制发检察建议促其健康发展。双方对检察建议内容开展座谈,确保检察建议制发的准确性和可行性。收到检察建议后,校方高度重视,通过建章立制规范项目运行,明确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项及监督程序,严格审核把关,保障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深化综合改革,建立权责清晰、目标明确、制度规范、考核标准完善、激励体系健全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制度,提高科研人员对职务成果的认识,加强职务成果转化的审批手续等。同时,为取得更好成效,校方积极邀请检察机关为该校教职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取得了较好的反响。
【典型意义】
行为人隐瞒重要事实,利用行政职权制定规则,骗取公共财物,虽在取财过程中也利用了个人学术资源,但仍应认定其主要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前科研领域贪腐手段隐蔽复杂,行为人同时拥有学术资源和行政职权,给行为定性带来难度。一方面,透过集体研究表象,看清个人决定本质。行为人隐瞒关键事实,并假借集体研究等合法形式主导制定为其骗取公共财物服务的相关文件,实质是利用行政职权量身定制规则,为其非法占有公款披上合法外衣。另一方面,厘清行为人的学术资源与行政职权在骗取公共财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行为人虽拥有一定的学术资源,但其能够顺利骗取科研经费等公共财物,主要还是通过其行政职权对可能获得的利益施加关键影响。其他人员虽能从中获取部分利益,但主要利益由行为人占有,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高校科研管理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专项治理,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扎实推进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高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结合点,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骗取科研项目资金、侵占高校科研成果等漏洞,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法律风险提示等方式参与科研领域专项治理,助力高校提升依法治校工作水平。具体制发过程中,应把握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校院二级管理的特殊性,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总结系统性、深层次原因,通过深度沟通交流、借助专家“外脑”等方式,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向知名高校制发检察建议时,应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和转送,必要时可采取宣告送达方式,推动落实检察建议,最终实现相关问题得到系统有效治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